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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峹DDG [公告]修訂組織章程

8月24日開社員大會,擬提案修訂組織章程,
在此公告修訂後之條文,
供大家參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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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采土風舞社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楓采土風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世界民俗舞蹈活動,並結合熱愛此項活動之人士,提供彼此相互學習的機會,藉以切磋舞技,鍛練身心的正當休閒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世界民俗舞蹈活動。
 二、藉由世界民俗舞蹈促進我國與國際間之文化交流。
 三、培養世界民俗舞蹈精英,以進行教學活動。
 四、保存世界民俗文化及遺產。
五、提供正當休閒活動。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贊同本社宗旨,有行為能力,填具入社申請書,並繳納入社費及年費後,得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七條:      社員已繳納之社費及年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社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社提供之各項服務。   
三、本社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社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屢行本社決議及團體協約、繳納社費、按時繳納年費之義務。
 
 
 
 
 
 
第一〇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一一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本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          社員除名之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社員大會選出之任何職務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一二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第一高票者當選社長。
第一三條:        本社社長綜理全社事務,對外代表本社,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社長連選得連任,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一四條:        本社副社長襄理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一五條:        應屆社長於卸任後,逕聘為下屆社務指導委員。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一六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一七條:        本社設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一八條:        社長得聘請執行秘書一人。
第一九條:        由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執行秘書、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各組長組成幹部執行委員會,承擔社務工作,任期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〇條:        幹部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一、          處理本社一切事務
二、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          審核社員入社、退社。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工作計劃、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訂經費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一條:        本社設監事三名,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幹部執行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三條:        社長、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幹部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五條:        本社顧問、監事、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組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六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之,每年召開一次,並進行社長、監事改選事宜,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七條:        如幹部執行委員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二十人以上之社員連署(請求),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八條: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九條:        社員大會之選舉,以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          社員之除名
三、          幹部、監事之罷免
四、          本社財產之處分
五、          本社之解散
六、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〇條:         幹部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3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一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
第三二條:        幹部無法出席幹部執行委員會議,得委託其他幹部代理。
第三三條:        監事無法出席監事會議,得委託其他監事代理
 
 
 
 
 
 
 
 
 
 
 
 
第三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社費:社員入社時,每人應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二、                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台幣600元整,持有教育部認可之學生證者為400元整。
三、                演出、比賽活動收入
四、                社員捐款及各界捐贈款項
五、                政府補助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五條:       本社入社費及社員年費金額之變更,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於下個會計年度施行。
第三六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七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捐贈與同性質之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八條:        本社工作計劃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三九條:        社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公告於網站或例行活動場地。
第四〇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文於2003/8/20 下午 02:54:58被逸琦編輯過]

[本文於2003/8/22 下午 04:44:01被逸琦編輯過]
  (2003/8/15 �U�� 1:16:56 Post By 逸琦)

小小建議...

能不能對於修訂部分用紅字標註,
讓大家更能夠一目了然?
  (2003/8/15 �U�� 2:46:9 Post By 大頭)

下面引用由大頭在2003/8/15 下午 02:46:09發表的內容:
[R]
小小建議...

能不能對於修訂部分用紅字標註,
讓大家更能夠一目了然?

[R]
這些全部都是新修訂的
  (2003/8/15 �U�� 5:12:6 Post By 咚咚)

關於修訂的部分,我替逸琦回答一下,照理說一般修訂章程應該把修訂的修文標示出來對照,但是因為原組織修文其實已經超過十年了,而且內容差太多了,所以這是逸琦花了很多時間修改後在上次幹部會議提出,大家又表示了意見後,把章程再精簡修改後的條文,也可以說是接近新修訂定的(依照人民團體法中規定該有的事項列出),所以如果列出舊章程會發現,每一條都差很多,不如直接列出現在新的條文,讓大家看一下有什麼欠缺該補進去會修正的,反而比較適合。
章程條文的原則,應是以精簡的原則為主,至於細部的東西,我覺得應是由應屆幹部視人力而去訂定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所以希望大家幫忙多看一下,有什麼該補充的,儘量積極提出看法。
------
勇於突破傳統,就是創新。
  (2003/8/18 �U�� 5:26:38 Post By Cloud)

第六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建議:將”並敘明理由”刪除。如果要敘明理由,那理由一定五花八門,不曉得那些理由才能構成退社理由?倒不如不用說。或,修改為”及對楓采土風社建議書”,是不是比較實在?

第七條: 社員已繳納之社費及年費不予退還。
建議: 將”社費” 修改為”入社費”,是不是比較清楚?

第一七條: 本社設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資訊組是否已併入文書組?

第二一條: 本社設監事三名,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任期起訖是否與社長相同?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幹部執行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其中”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沒有條文說明常務監事之產生,也沒有說明做什麼事。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
那任期是否與社長相同?

第三五條: 本社社員年費之徵收,其金額之變更,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始可施行。
建議:修改為” 本社入社費暨社員年費金額,變更時,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並於下個會計年度施行。”
[R]***
以上拙見請參考


[本文於2003/8/18 下午 10:28:49被point編輯過]
  (2003/8/18 �ߤW 10:25:46 Post By point)

下面引用由Cloud在2003/8/18 下午 05:26:38發表的內容:
[R]
關於修訂的部分,我替逸琦回答一下,照理說一般修訂章程應該把修訂的修文標示出來對照,但是因為原組織修文其實已經超過十年了,而且內容差太多了,所以這是逸琦花了很多時間修改後在上次幹部會議提出,大家又表示了意見後,把章程再精簡修改後的條文,也可以說是接近新修訂定的(依照人民團體法中規定該有的事項列出),所以如果列出舊章程會發現,每一條都差很多,不如直接列出現在新的條文,讓大家看一下有什麼欠缺該補進去會修正的,反而比較適合。
章程條文的原則,應是以精簡的原則為主,至於細部的東西,我覺得應是由應屆幹部視人力而去訂定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所以希望大家幫忙多看一下,有什麼該補充的,儘量積極提出看法。
------
勇於突破傳統,就是創新。
[R]
嗯......原來如此!
謝謝東興的說明,也謝謝逸琦辛苦的整理 ^^
 
  (2003/8/19 �W�� 11:40:4 Post By 大頭)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
第二五條:        本社顧問、監事、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組員均為無給職。
 
疑問:第二四條與第二五條提及的顧問,和第一五條提及的社務指導委員是否相同?如果是的話,建議將名稱和產生方式統一。
 
疑問:第二四條所設置的顧問委員會,職權似乎不夠明確,顧問是否有出席幹部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的義務或表決權?還是將其定義為純粹諮詢及提供建言對象?
 
 
 
第三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社費:社員入社時,每人應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600元整
三、                演出、比賽活動收入
四、                社員捐款及各界捐贈款項
五、                政府補助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疑問:請問這裡的基金指的是甚麼?可否說明的詳細一點?謝謝!
八、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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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03/8/19 下午 04:06:38被大頭編輯過]
  (2003/8/19 ���� 12:6:23 Post By 大頭)

非常謝謝point和大頭如此認真的詳細閱讀各則條文,非常感動!
我會和幾位資深社員討論過後再進行修改。
也請大家幫忙再多看看是否還有不盡周全之處,
好在星期六之前能完成這些條文,
以便星期日社員大會提案通過。
再次謝謝大家!
  (2003/8/19 �U�� 3:0:39 Post By 逸琦)

下面引用由point在2003/8/18 下午 10:25:46發表的內容:
[R]
第六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建議:將”並敘明理由”刪除。如果要敘明理由,那理由一定五花八門,不曉得那些理由才能構成退社理由?倒不如不用說。或,修改為”及對楓采土風社建議書”,是不是比較實在?
社員欲聲明退社,還是要以書面申請並且敘明理由比較好,基本上來說重點並不是在於審核理由。
暫保留此原文,可在社員大會再提出討論

第七條: 社員已繳納之社費及年費不予退還。
建議: 將”社費” 修改為”入社費”,是不是比較清楚?
謝謝,已修正

第一七條: 本社設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資訊組是否已併入文書組?
是的,不過在組織章程中不用訂得太細,所以只列出六組

第二一條: 本社設監事三名,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任期起訖是否與社長相同?
謝謝,已修正
這部分開會時大家有一起討論到,是我自己資料更新時的疏漏。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幹部執行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其中”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沒有條文說明常務監事之產生,也沒有說明做什麼事。
刪除這則條文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
那任期是否與社長相同?

第三五條: 本社社員年費之徵收,其金額之變更,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始可施行。
建議:修改為” 本社入社費暨社員年費金額,變更時,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並於下個會計年度施行。”


謝謝,已修正
  (2003/8/20 �U�� 3:16:10 Post By 逸琦)

下面引用由大頭在2003/8/19 下午 12:06:23發表的內容:
[R]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
第二五條:        本社顧問、監事、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組員均為無給職。
 
疑問:第二四條與第二五條提及的顧問,和第一五條提及的社務指導委員是否相同?如果是的話,建議將名稱和產生方式統一。
 
疑問:第二四條所設置的顧問委員會,職權似乎不夠明確,顧問是否有出席幹部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的義務或表決權?還是將其定義為純粹諮詢及提供建言對象?
 
顧問委員會定義為諮詢及提供建言之對象,由社長聘請若干名擔任之,得列席幹部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之權利。
另外社務指導委員是由上一屆社長直接擔任,為當然顧問,有表決權,不同於社長所聘請之顧問。
 
 
 
 
第三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社費:社員入社時,每人應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600元整
三、                演出、比賽活動收入
四、                社員捐款及各界捐贈款項
五、                政府補助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疑問:請問這裡的基金指的是甚麼?可否說明的詳細一點?謝謝!
八、                其他合法收入
 
ㄟ.............這不是投資的基金啦!該怎麼說呢?誰來幫忙解釋一下吧
 
 
  (2003/8/20 �U�� 3:28:17 Post By 逸琦)

>>疑問:請問這裡的基金指的是甚麼?可否說明的詳細一點?謝謝!
我想也許可以視為一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一些基本資產。比較明顯看得出來的是以(xxx基金會)為名的社團法人,它們部分的經費來源是某人捐款或募得資金,將其採定存方式經營(那些定存就是這裏的基金),以定存的茲息來做年度支出的運用,也許是因為參考現在已成立之社團法人的條文,幾乎人手一條,所以...,不過楓采也有以住歷屆社員等社費及捐獻之剩餘款,那些錢就可以算是社團的基金,
只是現在我們的金額跟那些光靠茲息就可以維持的社團法人比,我們算是"小卡的"

[本文於2003/8/20 下午 11:04:13被Cloud編輯過]
  (2003/8/20 �ߤW 11:2:24 Post By Cloud)

第三六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八條: 本社工作計劃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以前在台灣的政府會計年度是七月開始的,現在則改為一月一日起與世界接軌,但延伸的一個問題,就是年度工作計畫,一般是需配合會計年度;所以在更改會計年度的那一年會計年度是由七月至次一年之十二月(共一年半)以解決這個問題,但其實還留有一個尾巴沒解決,那就是中國人農曆過年的年終奬金發放.......還好楓采不用發放年終(這是題外話,不用理會)。年度計畫可說是新幹部訂定下年度要做的事,並評估所需之支出與解決經費來源,可是楓采的社慶是由八月二十五日兼改選幹部,因此工作計畫與會計年度的配合有點時差,可是若工作計畫改為一月一日不知會不會又太久了點?
有人有更好的方式嗎?或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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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03/8/20 下午 11:20:55被Cloud編輯過]
  (2003/8/20 �ߤW 11:12:59 Post By Cloud)

瀚仁建議工作計劃改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配合會計年度。
但幹部執行委員會的任期仍為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大家的意見呢?
  (2003/8/22 �U�� 4:21:0 Post By 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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