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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采土風舞社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楓采土風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世界民俗舞蹈活動,並結合熱愛此項活動之人士,提供彼此相互學習的機會,藉以切磋舞技,鍛練身心的正當休閒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世界民俗舞蹈活動。
二、藉由世界民俗舞蹈促進我國與國際間之文化交流。
三、培養世界民俗舞蹈精英,以進行教學活動。
四、保存世界民俗文化及遺產。
五、提供正當休閒活動。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贊同本社宗旨,有行為能力,填具入社申請書,並繳納入社費及年費後,得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七條: 社員已繳納之入社費及年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社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社提供之各項服務。
三、本社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社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屢行本社決議及團體協約、繳納社費、按時繳納年費之義務。
第一〇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一一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本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 社員除名之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社員大會選出之任何職務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一二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第一高票者當選社長。
第一三條: 本社社長綜理全社事務,對外代表本社,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社長連選得連任,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一四條: 本社副社長襄理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一五條: 應屆社長於卸任後,逕聘為下屆社務指導委員。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一六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一七條: 本社設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一八條: 社長得聘請執行秘書一人。
第一九條: 由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執行秘書、教學、活動、總務、公關、器材、文書各組長組成幹部執行委員會,承擔社務工作,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〇條: 幹部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一、 處理本社一切事務
二、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 審核社員入社、退社。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工作計劃、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訂經費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一條: 本社設監事三名,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幹部執行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三條: 社長、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幹部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四條: 本社設顧問委員會,顧問若干名,由社長聘請擔任之。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二五條: 本社顧問、監事、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組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六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之,每年召開一次,並進行社長、監事改選事宜,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七條: 如幹部執行委員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二十人以上之社員連署(請求),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八條: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九條: 社員大會之選舉,以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 社員之除名
三、 幹部、監事之罷免
四、 本社財產之處分
五、 本社之解散
六、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〇條: 幹部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3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一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
第三二條: 幹部無法出席幹部執行委員會議,得委託其他幹部代理。
第三三條: 監事無法出席監事會議,得委託其他監事代理
第三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社費:社員入社時,每人應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二、 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台幣600元整,持有教育部認可之學生證者為400元整。
三、 演出、比賽活動收入
四、 社員捐款及各界捐贈款項
五、 政府補助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五條: 本社入社費及社員年費金額之變更,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於下個會計年度施行。
第三六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七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捐贈與同性質之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八條: 本社工作計劃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三九條: 社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公告於網站或例行活動場地。
第四〇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